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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依法治省的决议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依法治省的决议
 (1998年1月19日吉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中共吉林省委于1997年12月31日作出的《关于深入开展依法治省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深入开展依法治省工作作出了全面具体的部署。这是省委贯彻落实党中央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举措。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各族人民群众,应当积极行动起来,自觉贯彻落实省委《决定》精神,推动全省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向前发展。为认真贯彻省委《决定》精神,特作如下决议:
  一、提高认识,把依法治省作为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和全省人民的重要任务。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省是依法治国在地方的具体实践,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依法治省工作,对于实现全省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法制化,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加快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全省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和各族人民群众,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认真学习省委《决定》,贯彻落实省委《决定》。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要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强行政执法、公正司法和执法监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省各族人民要以主人翁的责任感,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动依法治省的进程。
  二、增强法制观念,维护法律权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方式的重大进步和发展,在推进依法治省的过程中,要求人们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不断更新思想观念,克服历史上长期以来形成的人治观念的影响,从思想上牢固地树立起:法律是人民的意志、党的主张和国家意志的体现,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法律、服从法律;任何权力都是人民依照法律赋予的,都要依法行使并受法律的约束;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都是平等的,权利平等,义务平等,违法责任平等,没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都要按照法律来规范。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坚决克服滥用权力、违法行政的现象。各级司法机关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带头守法,带头执法。全省各族人民要积极参加普法教育,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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