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条例
(2001年6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有固定交易场地、相应设施及服务机构,有若干经营者入场,集中、公开交易各类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的场所。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商品交易市场的,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将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商品交易市场建设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的实际需要相适应。
第五条 编制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应当贯彻繁荣经济、促进流通、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结构合理、协调发展的原则。
市区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商品交易市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区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负责受理、审核市区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申请;
(四)协调、指导、监督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工商行政、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实施管理。
第八条 鼓励建设和发展集散面广、辐射力强、功能齐全、设施配套、交易方式先进的商品交易市场。
严格控制在建成区范围内新建、重复建设商品交易市场,现有的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加强管理,规范经营。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及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投资建设商品交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