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行生态省建设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行生态省建设的决定
 (2001年12月1日吉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作出进行生态省建设决定的议案》,会议原则通过了《吉林省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决定自2001年至2030年,利用30年时间,进行生态省建设。
  生态省建设是从吉林省生态与经济系统的特征出发,遵循生态规律和经济发展规律,积极建设优良环境,科学运作生态资本,大力发展绿色产业。经过近期启动,中期发展,远期提高三个发展阶段的努力,在全省建立起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体系,把吉林省建设成为经济比较发达,社会文明进步,生态环境优良,资源永续利用的生态省。
  会议认为,生态省建设是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主动适应全球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提高综合竞争力的需要。生态省建设的核心是通过建立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这一全新发展模式,走出一条符合省情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因此,生态省建设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对于不断增强我省综合经济实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推进和实现跨越式发展,造福全省人民,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会议要求,省人民政府要根据我省实际,积极组织实施《吉林省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并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依法对纲要进行适时调整,制定阶段性实施计划。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动员干部群众,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生态省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将加强执法监督,依法保障和促进生态省建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