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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总数不得少于35人。妇女、青年和人数较少的民族应当有适当的名额。村民代表应当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关心集体,联系群众,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议事能力,能够反映村民意志,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村民代表需要调整或者出现空缺时,由原推选的户或者村民小组进行调整、推选。村民代表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经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但是,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制定或者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职权,不得授权给村民代表会议行使。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特殊情况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可以随时召集。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应当有全体村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相抵触。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
  (一)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三)村财务收支计划及具体执行情况;
  (四)有关税费的收缴、使用情况;
  (五)村土地、山林、草原、滩涂、水面、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经营情况;
  (六)村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和招标情况;
  (七)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
  (八)村干部报酬及误工补贴的人数和标准;
  (九)本村水电费的收缴情况;
  (十)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情况;
  (十一)宅基地报批和批复的情况;
  (十二)优抚、救灾救济、扶贫助残等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十三)筹集的资金和劳动力的使用情况;
  (十四)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事项;
  (十五)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村务管理中应公开的事项,每个季度公开一次,特殊事项随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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