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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纳税、服兵役、实行计划生育等法定义务,开展母婴保健和卫生防病,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多种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经营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三)保障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拟定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发展和建设规划,整顿村容村貌,改善居住环境,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五)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管理本村财务,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协助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
  (七)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教育村民尊老爱幼、尊重妇女,爱护公共财产,拥军优属,扶贫济困,移风易俗,开展文明村建设活动,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八)组织村民参加抢险、救灾、募捐等活动;
  (九)支持共青团、妇女、民兵等组织开展工作;
  (十)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定期报告工作;
  (十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
  (十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按照《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青年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代表。
  第八条 村会计应当由具备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担任,村妇代会主任(计划生育服务员)、民兵连长、团支部书记可以由符合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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