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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邮政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故拒绝办理邮政通信业务;
  (二)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政通信服务;
  (三)非因不可抗力而延误邮件传递时间;
  (四)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撕揭邮票,侵占冒领用户款物;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改变邮政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邮政企业可以根据用户需要,开展邮政延伸服务,延伸服务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收发人员接收给据邮件时,应当点核无误后在相关清单上盖章签收,并负有保护和及时传送邮件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邮政局(所)门前、出入通道和邮政信筒(箱)、邮亭、邮政报刊亭等邮政设施周围摆摊堆物、停放车辆,妨碍用户用邮或者影响邮车通行;
  (二)涂污、招贴、损毁、擅自拆除邮政信筒(箱)、邮亭、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邮政设施;
  (三)私自开启、封闭邮政信筒(箱),向邮政信筒(箱)内投塞易燃易爆或者具有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其他杂物;
  (四)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或者非法撕揭邮票;
  (五)非法拦截、检查、扣押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和邮件;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和邮政工作人员在运邮或者投递邮件时,凭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通行证,可以不受禁行路线和禁停地段的限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检查站、隧道、桥梁、汽渡,应当优先放行,并按照规定减免机动车辆通行费。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和邮政工作人员在运邮或者投递邮件途中,发生一般交通违章不能当场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先予放行;违章人员完成任务后,必须按时到指定部门接受处理;因严重肇事不能放行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协助处理。
  第二十九条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单位有载运邮件的责任,保证邮件优先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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