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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

  (一)建立发布旅游信息统计预报系统;
  (二)制定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分流预案,及时进行疏导;
  (三)加强运输市场管理,保障客运安全和道路畅通;
  (四)加强旅游安全管理,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五)建立健全紧急救援系统,及时开展救援工作。
  第二十七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解决;
  (二)向旅游管理等有关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
  (三)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受理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旅游者的投诉。
  旅游管理部门接到旅游者的投诉,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于三十日内处理完毕,并书面答复投诉人。
  对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投诉,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移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并书面告知旅游管理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擅自改变旅游线路或者串点、漏点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由旅游等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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