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以及道路绿地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各类开发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三)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单位负责建设。
  居住区绿地、各类开发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接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三章 设计和施工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居住区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六条 城市古典名园的修复和二十公顷以上的公共绿地的绿化工程建设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下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二十公顷以下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居住区绿地;
  (二)公共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和城市道路两侧单位附属绿地。

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七条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分工实施管理: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干道绿化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管理;
  (二)居住区绿地由其居住区管理机构管理;
  (三)单位范围内的绿地由其单位管理;
  (四)生产绿地由其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管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树木花草的栽培、养护、修剪以及绿化设施等的管理、保护责任制度。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五十平方米以上或者占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