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洛阳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洛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2日)废止洛阳市殡葬管理办法
(1991年12月21日洛阳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2年4月22日河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
河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要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发动和依靠群众,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 市、县(区)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市、县(区)殡葬管理处(所)负责本辖区殡葬管理的具体事宜。其职责按《
河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十二条执行。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殡葬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本办法。
第五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予以支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干预和阻挠。
第六条 各级公安、卫生、土地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城乡建设、劳动、人事、文化、新闻、物价、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和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要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七条 火葬区的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