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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由省人民代表
 大会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
 (2000年7月28日湖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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