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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细则

  第二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应实行差额选举,在候选人名额等于应选名额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第二十二条 选举时选民或选民代表超半数,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半数以上的选票方能当选。
  第二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出缺时,由居民委员会提名候选人并召集居民会议按选举程序进行补选,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不称职的应当予以撤换。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由居民委员会提请居民会议表决,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三章 居民会议

  第二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会议的执行机构,对居民会议负责,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
  第二十六条 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决议,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居民会议行使下列权力:
  (一)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二)讨论决定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
  (三)审议通过居民公约;
  (四)选举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五)改变或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讨论决定涉及本居住地区居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八条 居民会议讨论制定的居民公约,报街道办事处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第二十九条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随时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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