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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失效]

  (一)房屋买卖:
  1. 购买旧房的,提交买卖合同和完税凭证;
  2. 购买商品房的,提交买卖合同、付款票据、完税凭证和房屋平面图;
  3. 合资合作建房的,提交合资合作建房协议书、投资票据、完税凭证和房屋平面图;
  (二)房屋赠与,提交赠与证明、赠与协议书和完税凭证;
  (三)房屋继承,提交继承遗嘱或者继承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及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四)房屋交换,提交交换协议书和评估单,属于拆迁安置交换房屋权属的,提交拆迁权属交换协议书、原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或者注销证明、房屋平面图、完税凭证;
  (五)房屋分割,提交分割协议书;
  (六)合并、分立和以房作价入股的,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七)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判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
  (八)处分典当、抵押的房屋或者拍卖所取得的房屋,提交取得房屋权属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房屋的面积、门牌、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发生变化,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当事人除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明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登记文件:
  (一)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结果;
  (二)房屋门牌变化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三)权利人姓名改变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权利人名称改变的,提交核准该单位设立的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设定房屋抵押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凭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身份证明、抵押合同书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申请抵押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权利人应自房屋灭失、土地使用权丧失、抵押权终止等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下列证明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一)房屋因拆迁而灭失的,由拆迁人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和批准拆迁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二)土地使用权丧失的,提交土地使用权丧失的证明文件;
  (三)抵押权终止的,提交他项权证书、抵押权终止的证明文件及身份证明;
  (四)因其他原因灭失的,提交灭失证明和身份证明。
  第二十四条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应当登报声明作废,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补发房屋权属证书的,应当作出补发公告,自补发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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