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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日)废止

徐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
 (2001年9月27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 2001年10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包括建制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屋权属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产权监理机构和区房产管理机构负责房屋权属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房屋权属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和抵押权的设定等,房屋权利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不予房屋权属登记。
  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国家确认房屋权属的法律凭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包括以下几种:
  (一)初始登记;
  (二)转移登记;
  (三)变更登记;
  (四)抵押权登记;
  (五)注销登记。
  第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房屋权属审核;
  (三)发布公告;
  (四)核发房屋权属证书。
  前款第三项适用于有可能引起权属异议的登记申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房屋权属无异议的,房产管理部门可以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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