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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2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1996年9月2日自治区经贸委、工商局、新疆军区后勤部新经贸商字[1996]214号发布施行 根据1997年11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7]97号修订 根据2002年5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物资和特殊商品。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规范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燃料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及具有成品油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第二章 经营资格及认定

  第四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成品油批发企业
  1.有经营成品油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及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设施;
  2.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和与现有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3.有符合国家标准并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储罐、铁路或公路专业运输车辆;
  4.有稳定的成品油资源供应和销售渠道。
  (二)加油站和零售网点
  1.加油站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550156—92《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要求;
  2.加油站及零售网点的建设布局符合当地地、州、市级以上政府(行署)的规划要求,各项手续完备,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环保、消防、技术规范等政策法规要求;
  3.加油站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4.从业人员及规章制度符合经营成品油的技术要求;
  5.加油站和零售网点逐步实行代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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