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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审查批准和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决算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财经委员会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经过审议作出决定。

第六章 计划和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对计划和预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计划和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下一级人民政府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报送备案的计划和预算汇总后,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年中和年终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计划主要指标和预算收支的执行情况;
  (二)计划和预算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可以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作出决议。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或者财经委员会可以采用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查等方式,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财经委员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经济部门关于经济运行、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并就可能影响计划和预算执行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向主任会议报告,并交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适时反馈。
  财经委员会可以通过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财经委员会可以就计划和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议案,经审议通过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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