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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审查批准和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决算的规定

  第十二条 审查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反映了本市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
  (二)预算编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体现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预算收入的编制是否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有无隐瞒、少列的情况;
  (四)预算支出的编制是否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是否贯彻了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对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的资金安排是否恰当。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代表中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财经委员会应当举行全体会议,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提出对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审查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主席团应当将批准计划和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修改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或者并交财经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修改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财经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十六条 主席团决定将修改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的议案提交大会表决的,应当先表决修改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的议案,再就关于批准计划和预算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年度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批准以前,市人民政府可以先按上一年同期的计划和预算支出数额预作安排;计划和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批准的计划和预算执行。

第四章 计划和预算部分调整的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计划和预算调整,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提交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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