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审查批准和监督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决算的规定
(1999年1月28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 1999年4月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1999年4月12日公布 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正确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规范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以下简称预算、决算)以及其执行情况报告的审查批准和监督的程序,提高审查质量和效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市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本市总预算草案及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本级预算。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市计划和市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监督计划和预算的执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审查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检查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计划和预算的编制、执行。市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分别具体组织计划和预算的编制、执行。
第四条 经批准的计划和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章 计划和预算的初步审查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向财经委员会提交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及其有关材料,由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六条 财经委员会对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前,组织开展以下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