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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障条例(1997修正)[失效]

  (四)协助公安机关监督或考察本单位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
  (五)协助单位责任人领导和管理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经济民警队、专职消防队。
  (六)完成本单位和公安、司法机关交办的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其它任务。
  第十九条 保卫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保卫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履行职责,不徇私情,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十条 保卫工作机构根据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可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
  治安保卫工作的业务经费列入单位的财务开支。

第五章 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治安保卫小组)、护卫队、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员)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
  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是保障单位安全的一支自防、自卫、自治力量,在单位保卫工作机构的业务领导下,开展治安保卫的宣传教育,提供治安信息,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和危及安全的各种活动。
  第二十二条 单位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治安保卫小组),是开展群众性治安保卫活动的基本组织形式,应健全制度,定期活动,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的护卫队是群众性的专职治安防范力量,履行执勤、巡逻、守护、押运和抢险救灾、抓获罪犯、制止违法行为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单位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员),负责防火灭火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干部加强管理。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单位或重点单位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负责预防、扑救本单位的火灾、爆炸、毒气泄漏事故,并协同公安消防部门扑救外部火灾。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辖区范围内的单位,负责指导、监督本条例的执行:
  (一)检查单位责任人履行的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二)督促单位实施治安保卫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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