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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障条例(1997修正)[失效]

  (二)对单位人员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安全保卫教育和保密教育,使他们增强法制观念、安全观念、保密观念,自觉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及时调解处理单位内的治安纠纷;疏导、缓解可能激化的各种矛盾;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可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重要情况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四)对单位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应保护现场,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调查。
  (五)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人员,进行教育、管理。
  (六)做好涉外活动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七)参加所在地的治安联防;对单位周围出现的突发性治安事件,服从当地公安机关指挥,采取联合处置措施。
  (八)其它应当完成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九条 单位必须严格实行下列治安(安全)管理:
  (一)集体宿舍、招待所、浴室、更衣室、食堂、礼堂、俱乐部等公共场所的管理。
  (二)现金、票证的管理。
  (三)物资、器材、设备的管理。
  (四)枪支弹药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有害菌种等危险品的管理。
  (五)机密产品、文件、图纸、资料、档案和印章、印刷复制工具、通讯设备的管理。
  (六)消防器材和机动车辆、船只的管理。
  (七)临时外来人员的管理。
  第十条 单位应把治安保卫工作的任务纳入管理目标,与生产、工作、营业、教学、科研任务同时布置、检查、考核和奖惩;应建立、健全各项治安保卫规章制度,落实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单位责任人必须领导职工完成治安保卫工作任务,严格治安(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部署治安保卫工作任务。
  (二)组织制订、实施治安保卫规章制度,检查执行情况,落实奖惩措施。
  (三)对突出的治安问题或重大隐患,进行专项治理,落实安全措施。
  (四)建设和管理保卫工作机构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不断改善治安保卫工作条件。

第三章 重点单位、要害部位的保卫

  第十二条 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全市或一个地区、一个系统具有重大影响的单位,以及对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建设起重要作用的部位,应列为重点单位或要害部位,加强治安保卫。
  第十三条 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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