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无锡市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障条例》和《无锡市抵押物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无锡市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障条例
(1988年6月1日无锡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制定 198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1997年5月28日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改 1997年12月18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障,保卫国家、集体的财产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保证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应增强自身的治安保障功能,在生产、工作、营业和教学、科研活动中,认真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条 治安保卫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为生产、工作、营业和教学、科研服务。
第五条 治安保卫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治安保卫工作在单位责任人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按业务范围实行归口责任制;并纳入职工岗位责任制和经营承包责任制。
第七条 本条例在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公安机关监督实施。
第二章 任务与管理
第八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全面落实防火灾、防盗窃、防破坏、防其它灾害事故的防范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