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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勘查管理办法(2002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勘查管理办法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6]118号文批准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自治区地质矿产厅新地发[1996]266号发布施行,根据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资源勘查管理,提高勘查效果和勘查工作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资源勘查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地热和矿泉水资源勘查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地下水资源勘查实行行业管理。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地下水资源勘查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地下水资源勘查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对勘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地下水资源勘查是开发利用水资源的重要基础工作,应当坚持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提供服务的原则。
  地下水资源勘查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评价的方针,逐步实行区块登记管理制度。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地下水资源年度勘查计划,经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二章 勘查登记管理

  第五条 勘查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勘查资格审批手续,取得勘查资格证书后,始具有从事相应地下水资源勘查活动的资格。
  第六条 勘查单位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方可从事地下水资源勘查活动。
  地下水资源勘查项目的登记审核和发证,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下列各项地下水资源勘查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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