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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旅游管理条例

第五章 旅游者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旅游服务的真实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时间、费用等有关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服务方式、服务项目和旅游商品;
  (三)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称的旅游商品和旅游服务;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五)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起诉;
  (六)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自觉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
  (四)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规定;
  (五)履行旅游合同或者有关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旅行社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旅行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日至30日,并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强迫旅游者接受约定以外收费性服务项目的;
  (二)未取得导游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导游业务的;
  (三)旅游经营单位违反旅游安全规定的;
  (四)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经营旅游业务的;
  (五)超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收缴《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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