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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旅游管理条例

  对在本县境内开发利用旅游资源成绩显著者,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应与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相协调。
  建设旅游设施项目的主体工程应与垃圾、废物的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禁止在旅游景区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严禁一切破坏景观和生态的活动。
  第十二条 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经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旅游资源的开发应当突出民俗风情、赛马狩猎、湿地风光等具有民族传统文化和民族地方特色的项目。

第三章 旅游经营

  第十四条 从事旅游业务的,必须依法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部门对其从业人员应当进行旅游业道德教育并按规定组织其参加岗位培训。
  第十七条 旅游项目的价格及收费应当符合政府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必须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属于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及与旅游者约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和强卖商品;不得欺诈、勒索旅游者;不得强迫旅游者接受约定以外的收费性服务项目。
  第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旅游安全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为旅游场所配备旅游安全设备和设施,制定防止危害发生的严密措施,建立安全责任制,确保旅游者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凡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不得开业。出现隐患的,应当立即停业。
  第十九条 旅行社应按照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坚持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卫生标准,不得污染环境和损害旅游者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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