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审议意见或者审查意见,宣读法规草案全文,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废止法规的决定案和其他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案,一般经过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可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款所列法规案或者决定案,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听取法制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宣读法规草案或者决定草案全文,进行审议。会议期间,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员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审议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员介绍情况。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进行审议或者审查,提出审议或者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审议意见或者审查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委员会作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审议或者审查法规草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应当通过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公布或者举行立法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