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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

  保税区内建设工程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四条 保税区企业、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向管委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申请登记。管委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发给房地产权证书。
  第三十五条 保税区企业、机构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可以转让、租赁、抵押,但应当向管委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依法纳税。
  第三十六条 保税区内的建筑物自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业主应当成立物业管理机构,报管委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或者委托其他具备一定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

第八章 税收规定

  第三十七条 从境外运入保税区的下列货物、物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进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
  (三)保税区内储存货物;
  (四)保税区内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包装物件;
  (五)保税区内建设项目所需机器、设备和基建物资;
  (六)保税区内企业、机构自用的机器、设备和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燃料、维修零配件。
  第三十八条 从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关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依照国家有关出口退税的规定予以退税。
  第三十九条 从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参照国家货物进口的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四十条 保税区企业生产供区内销售或者运往境外的产品,免征生产环节税。对销往非保税区的产品征收产品的生产环节税,按照产品所含境外料、件的比例征收关税、进口环节税。
  第四十一条 保税区生产性企业按百分之十五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十二条 保税区贸易、仓储等非生产性企业,按百分之十五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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