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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
 (1996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国际贸易,促进经济繁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国际自由贸易区通行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对外译称自由贸易区),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外高桥地区,是设有隔离设施的实行特殊管理的经济贸易区域。
  货物可以在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自由出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免验许可证件,免于常规的海关监管手续,国家禁止进出口和特殊规定的货物除外。
  第三条 保税区主要发展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加工贸易、货物储存、货物运输、商品展示、商品交易以及金融等业务。
  第四条 保税区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领导,海关实施海关业务监管。
  第五条 保税区内的企业、机构、个人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六条 保税区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机构

  第七条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统一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实行独立核算的财政收支管理。
  管委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第八条 管委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在保税区的实施,制定和发布保税区的具体管理规定;
  (二)制订保税区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保税区的计划、规划、国有资产、投资、对外经济贸易、财政、地方税务、统计、工商行政、公安、劳动人事、外事、运输、基础设施、土地房产、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公用事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四)协调保税区内海关、国家税务、金融、商品检验等部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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