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乡改镇的人民
代表大会和正副乡长名称变更问题的决定
(1985年2月10日江苏省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适应城乡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我省有部分具备建镇条件的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有计划地改为镇的建制。乡改镇以后,对原乡人民代表大会以及正副乡长的名称变更问题,特作如下决定:
一、乡改镇后,原来的乡人民代表大会,可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更名为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不变。
二、乡改镇后,原来的乡人民代表即更名为镇人民代表,原任期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