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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失效]

  国有原(良)种场除用育种单位提供的原原种进行繁殖外,常规品种可通过三圃法自行生产原种。
  生产商品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苗产地检疫规程,交售的种子纯度、净度、水份、发芽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第十八条 种子生产基地交售种子时,应附有该批种子的田间和室内检验结果及产地检疫合格证。

第四章 种子经营

  第十九条 粮食作物杂交种子、杂交亲本种子和蔬菜作物中白菜、甘蓝、黄瓜、茄子的杂交种子,由国有种子公司统一经营。水稻、小麦、大豆种子,由国有种子公司主渠道经营。其他种子可以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经营。
  农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育种单位,可以经营本育种单位培育并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或按规定程序引进、试验并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通过的种子。
  第二十条 从事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以上种子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或《农作物种子代销证》,凭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按指定的农作物品种种类和地点经营。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应到种子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办理验证、验照手续。
  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持《种子检验员证》的专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
  (二)有能正确掌握种子储藏、包装技术的保管人员;
  (三)具有与经营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储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具有合格的财会人员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时,应向种子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单位负责签署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检验人员的技术资格证明。
  经营范围含有主要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还必须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其为指定经营单位的文件。
  农业育种科研单位申请领取经营范围含有主要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时,除提交以上文件外,还必须提交《品种审定(认定)证书》,证明其申请经营的品种是本单位培育(或引进)并已审定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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