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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二条 持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农业科研单位和农业院校,生产本单位选育并经过省审定的优良品种及本市安排的示范品种,必须纳入市种子管理机构的种子生产计划。
  为外省繁殖本省未审定,但外省已审定通过的品种的种子,须持有外省的预约生产合同和证明该品种已审定通过的有关证件及检疫合格证书。
  生产国外品种的种子,须有预约生产合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允许该品种在本省范围内繁殖的批准文件和检疫合格证书。
  非本市所属单位和个人利用本市土地生产种子的,必须纳入本市的种子生产计划。
  第十三条 从事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市、县(市)种子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按照指定的作物种类、产地和规模生产。其中,生产主要杂交种子、杂交亲本种子、常规作物原种种子和出口种子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种子管理机构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该作物的一个生育周期。
  第十四条 生产商品种子的单位和个人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定规模的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基地并具备繁制良种的隔离、栽培条件;
  (二)有熟悉种子生产专业技术、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农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三)生产的种子为省审定(认定)通过的品种;
  (四)对所生产的种子能提供可靠的田间检验结果。
  第十五条 种子生产要按照原原种-原种-良种的程序进行。原种一代必须用原原种直接繁殖或用株(穗)行圃、株(穗)系圃、混系繁殖圃法(简称三圃法)生产。良种应用原种或用原种生产出来的良种进行生产。严禁用配制杂交种的父本种子和投入大田生产的种子做繁殖用种。
  第十六条 种子的原原种、原种、杂交种,由育成单位和种子部门根据生产需要统一制定计划,按合同组织生产、收购和供应。玉米、高梁杂交种子亲本的原原种和原种,由市或指定县(市)的国有种子公司按品种育成单位和适应地区,统一安排生产和供应。
  第十七条 种子生产应建立基地,实行专业化生产。种子基地包括国有原(良)种场和国营农场、国有种子公司在农村建立的特约繁殖基地(种子专业村)以及其他适宜繁殖种子的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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