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种子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种子发展建设规划;
(三)负责种子计划、生产、经营和质量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选育和引进品种的试验、示范和审查的组织工作;
(五)签发和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
(六)培训种子技术和管理人员;
(七)调解处理种子纠纷案件;
(八)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
种子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有《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和佩戴《中国种子管理》胸章。县(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聘请兼职种子管理员,受种子管理机构委托,行使种子检查、监督职责。聘请兼职种子管理员,须报市种子管理机构备案。
烟草、轻纺(亚麻、糖用甜菜)、医药(药材)、畜牧(牧草、饲料)系统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专业种子公司,种子经营管理业务应受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国有种子公司是种子生产经营的主渠道,负责按计划生产、供应良种,对玉米、高梁杂交种子实行主渠道专营,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种子站)可以代销所在地县(市)以上国有种子公司经营的玉米、高梁杂交种子。
第三章 种子生产
第九条 县(市)以上种子管理机构应根据农业生产发展和作物品种布局的要求,制定商品常规种子生产计划。杂交种子的生产计划,由市种子管理机构根据各县(市)的计划统一制定后,报省种子管理机构批准。出省繁殖制种须经市种子管理机构报请省种子管理机构审批。
商品种子生产应签订预约合同。
第十条 国有原(良)种场是国家种子生产的主要基地,必须坚持以繁殖原(良)种为主,不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生产经营方向。
第十一条 各级国有种子公司在农村建立的特约种子生产基地(种子生产专业村、屯、户)生产的种子,须纳入县(市)以上政府的种子生产计划。
市、县(市)种子管理机构的种子生产、收购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下达。种子生产基地须按计划交售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基地哄抬种子价格,抢购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