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齐齐哈尔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5年4月13日)废止齐齐哈尔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
(1996年9月25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1996年11月18日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的管理,提高种子质量,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维护种子选育、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包括:粮食、油料、薯类、麻类、甜菜、蔬菜、烟草、瓜果、药材、饲料、牧草、绿肥等作物种植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业生产应当使用良种,定期更换品种。本市实行计划供种为主,使用者选留为辅的办法,逐步实现品种布局区域化,种子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和质量标准化,种子选育、繁殖、推广、销售一体化。
第五条 在种子选育、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种子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种子管理工作。市、县(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种子管理处(站)(以下简称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种子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种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