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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二)企业的负责人是具有企业管理或者科技管理经验和中级以上职称的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与其从事的专业技术相称的中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包括相当于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本着高效、负责的原则,在开发区内行使各自职权。
  第七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主管外国投资工作的部门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其职权按《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行使。
  第八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对开发区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同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制定开发区新兴技术发展规划;
  (二)组织确定并定期发布新兴技术及其产品目录;
  (三)组织制订新兴技术企业具体认定办法和组织新兴技术企业和新兴技术新产品的认定、考核工作;
  (四)扶持区内新兴技术研究和新兴技术企业发展。
  第九条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会同市计委对开发区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开发区新兴技术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新兴技术产业发展规划;
  (二)组织调整开发区内现有工业企业产品结构和编制新兴技术产品发展计划;
  (三)确定开发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第十条 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对开发区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编制、审查开发区建设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监督规划的实施;
  (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审核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
  (四)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开发区建设详细规划批准后,按照规划安排的建设项目,不再办理选址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对开发区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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