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章程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二)合同、章程无规定的,聘请财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企业的资产按照经董事会通过的清算方案进行处置。
变卖财产的时候,中方和外方投资者都有优先购买权,投资者竞相购买的,由出价高的一方购买。
中方和外方投资者都放弃购买权的,经董事会同意,清算委员会可以采取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变卖。
变卖已作为债权的抵押物时,该抵押物的债权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节 清算终结
第三十二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委员会应当编写清算结束报告,编制清算会计报表,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者中国注册审计师审查并出具验证报告。
清算结束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清算的原因、原则、期限、过程;
(二)清算的法律依据;
(三)债权债务的处理结果;
(四)企业资产的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清算委员会应当将清算结束报告、清算会计报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或者中国注册审计师出具的验证报告报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机构和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开户银行、税务等有关部门备案,有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报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清算委员会自清算报告报送审批机构之日起10日内,到税务部门和海关分别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
清算委员会自办结前款手续之日起10日内,凭清算结束报告和税务部门、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经注册部门核准注销登记后,发给《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企业终止。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文件和全部财务资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中方投资者保存;外资企业由审批机构指定的部门保存。
第三十六条 企业在职中国职工的去向,按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特别清算
第三十七条 特别清算适用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