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及有关报表;
(四)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五)制定清算方案,并执行清算方案所确定的各项工作;
(六)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七)追回投资者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八)分配剩余财产;
(九)编写清算结束报告;
(十)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活动;
(十一)办理注销企业的有关事项;
(十二)办理其它清算事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清算委员会成立后,立即通知企业有关人员在指定的期限内,将企业的决算报表、财务帐册、财产目录、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册以及清算工作需要的其它资料,提交清算委员会。
第十六条 清算委员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清算方案,须经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并报审批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在企业清算过程中,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参加有关清算的会议或者采取其它必要的形式依法监督企业的清算工作。
第三节 通知与公告
第十八条 清算委员会必须自成立之日起20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
第十九条 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至少三次在全国发行的经济类或者法律类或者综合类的报纸上刊登清算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日内刊登。
清算公告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清算原因、清算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委员会通讯地址和联系人等。
第二十条 债权人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书面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清算公告刊登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书面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债权数额及其担保情况的证明材料,未在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限内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债权人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申报债权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企业财产分配结束前,请求清偿,但以剩余的资产为限。
第四节 债权债务与清偿
第二十一条 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清算委员会应当在核定后,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