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期满之日;
(二)经审批机构批准提前终止合同、章程之日;
(三)被撤销之日。
企业清算开始时,属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营期满之日通知企业的审批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属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审批机构在批准解散该企业时或撤销之日应通知企业的主管部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开户银行、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有国有资产的,还应当通知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部门。
第十条 企业从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之日止为清算期,清算期限为180日。特殊情况需延长清算期限的,经董事会同意,由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满15日前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延长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90日。
第二节 清算组织
第十一条 企业进行清算必须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至少由三人组成,并推举主任一人。
清算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在董事会成员中选任。也可以由董事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审计师、律师担任。
清算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经董事会同意,清算委员会可以聘请工作人员办理清算的具体事务,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从事清算工作。
未参加清算委员会的企业董事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应当协助清算委员会工作。
第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应当自企业清算开始之日起7日内组成,并由董事会将清算委员会成员名单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审批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清算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可以解任或者补派清算委员会成员:
(一)清算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行为;
(二)债权人请求解任并确有正当理由;
(三)清算委员会成员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四)其它原因。
董事会应在解任或者补派清算委员会成员后7日内,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审批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清算委员会的职责:
(一)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债权人;
(二)召集债权人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