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蔬菜生产基地;
(五)农业科研、教学、推广的试验示范田和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
(六)农业高新技术园区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划分为两级:
(一)生产条件好,熟土层深厚、土壤质地良好、地力上等,产量高和作为蔬菜生产基地保护设施、基础设施好,无污染,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一级基本农田;
(二)生产条件较好,熟土层较厚、地力中等,产量较高和作为蔬菜生产基地保护设施、基础设施较好,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二级基本农田。
第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工作,以乡级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蔬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土地、农业、蔬菜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村、社具体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保护面积、保护地块。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标志规格、内容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蔬菜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技术问题按国家制定的技术规程执行。
第十五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
第十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各级农业、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有计划地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进行基本农田建设,推广农业科技,提高耕地质量。
第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实行许可证制度。
非农业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申请表》,经市、县级农业或者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按照《
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