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为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而该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五)被告人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或者家属不愿承担辩护费用,而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六)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而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有问题,有可能影响人民法院正确定罪量刑的,而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律师,而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的,应当告知其可以向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涉及国家秘密的,还应当经立案的侦查机关批准。
第十条 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暂住证的下列民事、行政法律事项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劳动报酬;
(二)除责任事故外,因工受伤害请求赔偿;
(三)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
(四)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五)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六)办理与抚恤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劳工赔偿金等有关公证;
(七)办理与赡养、抚育、扶养等有关公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公证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 程序
第十二条 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事项,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仲裁案件的法律援助事项,由受理案件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的法律援助事项,由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