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记申请报告;
(2)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货运交易市场许可证》;
(3)市场章程;
(4)市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6)验资机构出具的相应数额的验资证明。
第十五条 货运交易市场歇业、停业、合并、分立、迁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原审批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十六条 货运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开、有偿的原则。
第十七条 进入货运交易市场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经营许可证》,凭《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到指定的货运交易市场经营。
第十八条 入场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纳保证金。申请停业退场的,必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结清费用,交还进场证件后,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退还保证金。停业退场后未结清费用或者不交还进场证件的,应付费用从保证金中扣缴。
保证金的收取和使用办法,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入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货运交易市场签订入场经营合同;承运货物时,承托双方应当签订运输合同。需要货运代理的,委托方和代理方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二十条 入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入场从事货运代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或者变相倒卖货源牟取暴利。
第二十二条 货运交易市场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纳入场的货物运输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证件齐备;
(二)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托运单和行车路单;
(三)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四)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各种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