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应向被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向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九条 林业基金项目按上级规定设置,由林业部门征收,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森林营造、农村能源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科研、林业技术推广及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乡(镇)建立健全防火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及其他常驻林区单位,要按规定建立森林消防队伍,设置防火设施。
森林防火戒严期:春季为3月1日至5月31日,秋季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戒严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一条 每年四月为自治县植树造林活动月。
义务植树林木的权属归林地权属单位所有,有合同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自治县对人工幼林地、天然幼林地和地处36度坡以上、岩石裸露、砂化严重及绿色通道两侧的蚕场等进行封山育林。封山育林区内严禁砍柴、放牧、放蚕。
第十三条 逐步取消天然打柴场,建设薪炭林,实现烧柴基地化。实行限量烧柴,限量指标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严禁烧木材、大柴,提倡利用煤、电、沼气和液化气作燃料。
第十四条 严禁猎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驯养繁殖、经营林蛙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申请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野生动物许可证》,依法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的房前屋后及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转让;自留山的林地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长期不变。
自留山造林,农户可自主决定造林树种、林种。
第十六条 森林采伐作业前,应按《森林经营技术规程》进行森林经营作业设计。
国有林、国合林、集体林的采伐,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林业工程技术人员主持设计。
第十七条 采伐林木必须到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的时间、面积、株数和作业方式进行采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