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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财经监督的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财经监督的若干规定
 (2000年2月19日黑龙江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大财经监督力度,提高财经监督的质量和效果,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人大财经工作实际,对加强省人大常委会财经监督作以下规定: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履行以下财经方面的监督职责:
  1、保证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财经方面的决议、决定的实施和执行。
  2、监督省政府财经方面的工作。
  3、监督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4、根据省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审查和批准省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
  5、监督机动财力和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情况。
  6、监督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
  7、监督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财经方面的重大事项。
  8、审查和批准省本级决算。
  9、撤销省政府财经方面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财经方面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履行以下涉及财经方面的监督职责:
  1、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提出报告。
  2、研究、拟订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审议。
  3、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4、对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报告,并跟踪问效,抓好反馈。
  5、对省政府及其部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报告进行初审。
  6、听取省政府及其部门的专题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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