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建议、意见或议案。
第二十条 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听取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意见和建议,重大问题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一条 参加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对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有关工作开展的评议活动。
第二十二条 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本委员会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议事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和工作由主任委员会主持、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成员出席方能举行;议决事项,须经专门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专门委员会会议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委员会议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可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根据需要通知有关部门领导人员列席会议,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讨论问题时,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