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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不担任其他职务的专门委员会成员应集中精力从事专门委员会工作;担任其他职务的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参加专门委员会活动,认真履行专门委员会职责。履行职务时,本人所承担的其他社会活动应服从于专门委员会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成员如果不能正常从事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应动员其辞去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属于在职人员,原待遇不变,其任职期间和离任后的政治、生活管理均由原工作单位负责。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或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报告,并提出审议报告。
  第十三条 研究、拟订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 开展与本委员会有关的立法研究,拟订立法计划,组织或者参与有关地方立法案的起草与修订工作。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审议省会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请批准的自治条例或者单项条例,并提出审议报告。承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立法调查、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提出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省人民政府颁布的被认为不适当的规章、命令、决定、以及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被认为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议、决定,并提出报告。
  第十七条 参加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常务委员会加强依法监督,根据需要可以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工作情况的专题汇报。
  第十八条 参加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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