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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内部治安防范条例(1997修正)

  (四)违反保管、使用枪支、弹药规定的,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者分别处二百元罚款;导致枪支、弹药被盗的,对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者分别处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五)违反办公楼(室)、集体宿舍及其他所辖场所管理规定的,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者分别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导致重特大案件和事故发生的,对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者分别处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六)值班值宿或者执勤人员违反规定的,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导致案件和事故发生的,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者分别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七)发生案件隐瞒不报的,对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者分别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对有前款所列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处罚。
  第二十五条 执罚部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省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罚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
  第二十六条 保管秘密文件、图纸等资料不符合规定标准,发生重大失密、泄密案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消防安全有关规定造成后果的,按照《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安保卫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严重失职或徇私舞弊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没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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