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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集贸市场的管理,教育从业人员守法经营。对无照经营、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投机倒把等违法行为应及时查处。
  第二十九条 文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及时取缔非法经营,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条 劳动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劳务市场的管理,及时调解和仲裁劳动争议,防止矛盾激化。
  第三十一条 旅馆业、印铸刻字业、汽车出租业,应教育职工和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经营。发现公安机关通缉的人犯、正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五章 教育与改造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切实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各行政部门应做好与部门职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在办案中,应对当事人和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三十四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其他宣传部门,应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和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工作计划。
  第三十五条 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
  学校应把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列入教学内容,教育学生遵纪守法,使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的理想、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
  第三十七条 父母应担负起教育子女的责任,教育子女遵纪守法。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其家庭成员不得袒护和包庇。
  第三十八条 劳动改造、劳动教养部门应认真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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