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的抢劫、扒窃、流氓、赌博或其他侵害乘客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司乘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有责任保护乘客安全。
  第十九条 学校应加强治安防范工作,配合公安部门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秩序。
  第二十条 公安部门应加强城乡群众性治安防范队伍的教育和管理。治安员应尽职尽责,严格依法办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接受所属辖区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群众性治安防范工作可以实行义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办法,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解决治安员的报酬。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 管理与建设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结合办案,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发案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
  第二十三条 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暂(寄)住人口的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和有临时用工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暂(寄)住人口登记管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雇用无暂(寄)住证件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物资、供销部门应加强废品收购业从业人员经营活动的管理。
  废品收购业不得从个人手中收购军事、铁路、民航、石油、供电、工矿、通讯、水利工程等专用设备和器材。在收购中发现有盗窃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工商部门应依法监督检查,取缔无照收购。对收赃、销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卫生部门应严格执行麻醉药品、放射性物品和其他医用毒品的管理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规定;配合公安等部门做好性病和扎吸毒品人员的收容、治疗和戒毒工作。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加强基层政权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做好对无家可归、流浪街头的孤儿、呆傻人员、精神病人及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设部门应将公共场所、城镇居民楼院安全防范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