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协调处理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调查研究,交流信息,推广经验,表彰先进;
(五)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或个人,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部署的工作,制定实施方案;
(二)组织指导辖区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三)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
(四)组织落实辖区内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和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帮教措施;
(五)协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派出机构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体工作。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村(居)民遵纪守法,爱护国家、集体财产;
(二)组织村(居)民落实防盗、防火等治安防范措施;
(三)协助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监督、考察被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和假释的犯罪人员;
(四)组织村(居)民协助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调查各种案件,对发生在村(居)民委的案件,应及时报告,并保护发案现场;
(五)协助公安派出所管理常住和暂(寄)住人口;
(六)调解民间纠纷;
(七)落实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和有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帮教措施。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贯彻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决定和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干部、职工、学生学法、用法和守法;
(三)负责本单位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和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帮教工作;
(四)落实本单位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加强金库、仓库、武器库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
(五)调解内部矛盾纠纷;
(六)协助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查处本单位发生的各种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