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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失效]

  第三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积极兴办并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兴办、发展社会福利企业,充分发挥社会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作用。
  (一)在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整顿中,对社会福利企业一般不要关停,确需转产停产的,应选择一些社会需要,而又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给社会福利企业生产;
  (二)社会福利企业生产国家或地方计划内产品所需原材料,各级计划、物资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纳入计划,保证供应;
  (三)社会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
  (四)社会福利企业的银行贷款享受国家优惠利率,各银行应按规定安排;
  (五)工艺简单而又适合残疾人操作且销路较好的产品,优先安排或调剂给社会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列为社会福利企业专产。
  第三十七条 劳动、人事部门在分配、安置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的毕业生时,对残疾毕业生不得歧视,并帮助其选择专业对口和适宜身体状况的岗位;各单位不得因是残疾人而拒绝接收。
  第三十八条 对已就业的残疾人,所在单位应根据其身心障碍情况,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在转正定级、升级、职称评定、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养老保险等方面,对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应给予保障。
  企业在实行优化劳动组合或横向经济联合、股份制、租赁制、承包经营责任制时,应安置好原有残疾职工的工作,确保其工资收入;关、停、并、转的企业,其主管部门应妥善安置原有的残疾职工,保证其基本生活。
  企业、事业单位辞退、开除残疾职工时,应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置盲人按摩场所,安排盲人就业。盲人按摩人员符合条件的应给予评定专业职称。
  医疗单位在招聘按摩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有按摩专长的盲人。
  第四十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的生产活动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村民委员会应采取村民互助合作等形式,帮助残疾人解决生产中的具体困难;对从事农业生产困难较大的残疾人,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公益性的辅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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