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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县、社两级选举工作试行细则[失效]

  第六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和其他有关方面协商推选,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未成立前由革命委员会)通过。
  人民公社、镇选举委员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由辖区内各有关方面协商推选,由镇人民政府、公社管理委员会(未成立前由革命委员会)批准,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未成立前报革命委员会)备案。
  县(区)、公社(镇)所属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五至九人组成,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三人,由辖区内各方面推选的代表组成,报经选举委员会批准。
  选区选举办事处由三至七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选区内选民推选,报经选举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组,负责处理选举工作中的具体事宜。办公室的负责工作人员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任命。
  第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选举委员会主任,必须由实行民族自治的少数民族干部担任;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有其他民族适当的名额。
  第九条 县级以下选举委员会的任务:
  (一)在所辖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选举法》和本试行细则,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部署、检查、指导选举工作,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组织选举宣传活动,按照国家法律,向选民解答有关选举问题;
  (三)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
  (四)指导选民登记和复查选民资格;
  (五)规定公布选民名单的时间和选举日期;
  (六)处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
  (七)组织各选区提名推荐、讨论确定代表候选人,汇总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和代表候选人情况,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组织宣传代表候选人;
  (八)审查选举结果,经审定代表选举合法后,颁发代表当选证;
  (九)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控告和检举,对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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