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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县、社两级选举工作试行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若干问题的规定>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8日)废止

黑龙江省县、社两级选举工作试行细则
 (1980年7月5日黑龙江省第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具体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选举工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选举法》,充分发扬民主,做好宣传工作,使选民认识选举的重要意义和做法,自觉地行使民主权利,选出好的代表,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第三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公社、镇的选举工作步骤,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建立选举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划分选区,培训骨干;第二阶段,学习和宣传《选举法》,开展宣传教育;第三阶段,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第四阶段,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代表。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四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公社、镇设立选举委员会。选区设立选举办事处。一个系统、单位、街道、生产大队划分两个以上选区的,可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
  第五条 县级和公社、镇的选举工作同时进行时,公社、镇选举委员会同时是县级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公社、镇不另设选举县级代表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公社、镇单独进行选举时,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不成立选举委员会,可在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指导公社、镇的选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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