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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委员和人民代表的联系制度(试行稿)[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同委员和人民代表的联系制度》等8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6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1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同委员和人民代表的联系制度(试行稿)
 (1980年4月28日黑龙江省第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我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也是人民代表机关。人大常委会应与委员、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密切联系,反映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宣传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令、政策,为群众谋福利,以调动委员和人民代表的积极性,行使当家做主、管理国家大事的权力。为此,特制定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委员和人民代表的联系制度。
  一、与委员的联系
  (1)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要同委员保持密切联系,相互访问,互通书信,交换意见。
  (2)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委员进行工作视察。
  (3)委员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上的意见和建议,要随时向他们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
  (4)组织委员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社会性活动,各委员要积极参加。
  (5)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及时向委员提供有关文件和学习资料。
  二、与人民代表的联系
  (1)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要亲自接待和处理代表的来信来访。接待要热情,处理要认真,做到件件有结果并答复本人。
  (2)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办公室负责同志,到基层工作时,都要访问所在地的省人民代表,或召开代表座谈会、了解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用书面或口头向人大常委会反映。
  (3)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会议,按照会议内容,可邀请部分有这方面工作经验或专门知识的代表列席。
  (4)各地、市、县在组织人民代表活动时,可根据需要邀请当地的省人民代表参加。
  (5)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代表提供省人大常委会会刊和其它学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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